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三十、
三十、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