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五、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五、 五、 第十二条修改为:“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