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四、 四、 第十一条修改为:“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