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六、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六、 六、 第十四条修改为:“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