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十二、

十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