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十三、

十三、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