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十一、

十一、 第十九条修改为:“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