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十、

十、 第十八条修改为:“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