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九、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九、 九、 第十七条修改为:“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