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八、

八、 第十六条修改为:“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