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培育期内,愿意将培育基地建成正式基地的,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应当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交规定格式的陈述材料。 培育期满,经评估,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未达到实质性成效的,或者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在培育期内放弃建设正式基地意愿的,不再列入培育基地名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