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优质的社会服务,依法争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地的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