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 第十条 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