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备案手续; 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