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