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