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