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