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