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