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