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年内累计3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备案义务;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