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