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二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第七条 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八条 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九条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十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运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