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 在承运人已履行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义务情况下,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船舱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并承担船舶滞期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