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的关系:
相互间直接及间接相对控股,或者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25%)的;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相对控股,或者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含25%)的;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
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生产资料,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