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或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擅自停止运营和服务,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 空中交通管理设施投入使用后,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擅自转让、抵押、拆除、转移和发生其他停止使用情形,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