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或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期提交相应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