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但是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除外。

前款所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前两款所述关联企业不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