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相互间直接及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