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单据审核标准 第五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单据审核标准 第五十四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截止日以及实际交单日期。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和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