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五节 转让 第三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五节 转让 第三十二条 部分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