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部分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