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五节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五节 转让 第二十六条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第五节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