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四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四节 通知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