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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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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二节 保兑

第十七条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第十八条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 第二十条 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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