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

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通知行名称。

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信用证编号。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付款期限。

货物或服务描述。

溢短装条款(如有)。

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运输或交货方式。

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服务提供方式。

服务提供地点。

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最迟服务提供日。

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交单期。

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