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
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通知行名称。
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信用证编号。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付款期限。
货物或服务描述。
溢短装条款(如有)。
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运输或交货方式。
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服务提供方式。
服务提供地点。
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最迟服务提供日。
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交单期。
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