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