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根据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