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主持召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主持召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