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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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