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章程;

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