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 第六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 第九条 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