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