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