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帐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