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