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