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终止中介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