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