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